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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小標 馬殊曼(Joshua Marshman,或譯「馬士曼」)是英國浸信會宣教士,他與拉撒(Joannes Lassar)合作,以文言翻譯聖經,於1811年完成新約全書,1816年在塞蘭坡(Serampore)出版,舊約全書於1822年完成,同樣在塞蘭坡出版。當年塞蘭坡是丹麥殖民地,位於現今印度東部的西孟加拉邦。 拉撒是出生於澳門的亞美尼亞人(Armenian)。他先把英文聖經翻譯成中文,然後再由馬殊曼核對原文修改,再交由中國人潤筆。全書定名爲《新舊遺詔全書》,在1822年由塞蘭坡差會出版社 (The Mission Press) 出版 。有關馬殊曼和拉撒兩人的事蹟,可看香港大學的座談會錄影片段: ![]() 由於馬殊曼的浸信宗背景,此譯本採用「蘸」字譯 baptism,所以浸禮宗多年來印行和流傳此譯本;馬禮遜譯本用「洗」字,所以多由其他宗派使用。後來被美國浸禮會派到中國傳教的高德(Josiah T. Goddard),在翻譯聖經時也參考同宗的馬殊曼的譯文。 馬禮遜譯本與馬殊曼譯本有合稱爲「二馬譯本」,兩個譯本都用「神」字譯 God。 在2017年香港舉行的「感動之旅」(the INSPIRED Exhibit) 聖經展中,展出「馬殊曼譯本」印刷本。據場刊介紹,這項翻譯工作發起自1800年,印度的加爾各答(Calcutta,現稱 Kolkata)的英印威廉堡學院(Anglo-Hindu College of Fort William)為了把聖經翻譯成亞洲語言,成立了一個新部門,開始翻譯工作。 拉撒在1807年先翻譯完〈馬太福音〉,之後在印度的塞蘭坡(Serampore)完成餘下的工作。據場刊說,大英聖書公會(British and Foreign Bible Society)在1813年出版《新遺詔書》,但其他不少資料說是1811年,也有說1816年;可能在不同地方印刷出版會有時間差異。本網站的好友《珍本聖經數位典藏》收藏的「馬殊曼譯本」,最早的一本是〈約翰福音〉單行本,扉頁以英文印著在塞蘭坡的 The Mission Press 印製,在1813年出版 (見下圖);至於新約全書,《珍本聖經數位典藏》沒有收藏最早的版本,只收藏了1822年版,與新舊約全書同年出版。暫時我還未找到實物確認「馬殊曼譯本」新約初版的日期。 《和合本》、〈馬太福音〉5:12:
應當歡喜快樂.因為你們在天上的賞賜是大的.在你們以前的先知、人也是這樣逼迫他們。 賞賜的原文是μισθός(G3408),1890年Strong 給予的解釋是:apparently a primary word; pay for service (literally or figuratively), good or bad:—hire, reward, wages。Larry Pierce 對這個字的解釋較詳細:I. dues paid for work: A. wages, hire; II. reward: used of the fruit naturally resulting from toils and endeavours: A. in both senses, rewards and punishments; B. of the rewards which God bestows, or will bestow, upon good deeds and endeavours; C. of punishments。 即是說,這個字可以指酬金,也可以指因行為而賜給獎勵或施予懲罰。我們當律師的,可能有職業病,特別挑剔這類字詞。酬金是事前約定的、必定要付的、不可反口不付的;但獎勵卻不是約定的,賜予者沒有責任給任何獎勵,是事後才酌情賜予的(甚至可能施予懲罰,而不是單單可以獎勵)。雖然現代的平等合約概念與二千年前不同,但「約定」酬金和「酌情」獎勵這兩個意思的分別,相信仍然存在。無論如何,也應向現代讀者清楚解釋,而不應含糊其詞。 近代的聖經如何譯? 《和合本修訂版》:賞賜 《中文標準譯本》、《環球新譯本》:報償 《現代中文譯本》:獎賞 《新漢語譯本》:獎賞(註腳:或譯作「報酬」) 《呂振中譯本》、《思高譯本》:賞報 「賞」、「賜」、「獎」這些字,都是指獎勵,不是指報酬。以上的幾個詞語,只有「報」、「酬」兩個字才可以有事前約定報酬的意思。 另外出現的一個字,是「償」,用在「報償」這個詞語,典故包括:《漢書.卷九四.匈奴傳上》:「每漢兵入匈奴,匈奴輒報償。漢留匈奴使,匈奴亦留漢使,必得當乃止。」這大概是指事後酌情報答他人。不過,「償」字在現代漢語中,卻常常指「償還」(例:合約法中約定的償還欠款) 或「補償」(例:過失法中對傷者的補償)。這是上述「酬金 」和「獎勵」之外的第三個概念。 天上的μισθός,是不是天父與我們「事先約定」的,還是「酌情」的,是個神學問題,我不在此討論。但譯者應否自行判斷,還是留給讀者研究呢?《新漢語譯本》的譯者在註腳把另一個意思說出來,只說「或譯作」,沒加評語,讀者要自行判斷哪個才是原文的意思。環球聖經公會在網頁解釋,這個詞的本意是酬金、工資,也可引申指各種基於某人行為而給他的獎勵或懲罰,便譯作「報償」。 您會把μισθός譯作什麼? 《和合本》、〈啟示錄〉8:13:
我又看見一個鷹飛在空中、並聽見他大聲說、三位天使要吹那其餘的號、你們住在地上的民、禍哉、禍哉、禍哉。 「空中」的希臘文原文是 μεσουράνημα (G3321), 可能是μέσος(G3319,中間、……之中)及οὐρανός(G3772,穹蒼、天頂……)的複合字。現代人乘飛機可能多過坐船,但二千年前的作者用οὐρανός 這個字,總帶有神秘、敬畏之意,並非單純指「天上」的位置。現代漢語中,如要含有這種感覺,可能用「穹蒼」之類的詞語最貼切,但這些詞語又難以和μέσος 的中文詞語(中間、中央……)組合,實在很難準確翻譯。 《和合本》譯作空中,較近期的譯本如何譯? 《和合本修訂版》、《中文標準譯本》:空中 《現代中文譯本》:高空 《思高譯本》:天空中 《新漢語譯本》:半空中 《環球新譯本》:高空中央 《呂振中譯本》:在天頂點上 《呂振中譯本》在1970年出版,選用了在天頂點上,雖然較生硬,但能帶出這個複合字並非謹謹指「在天上的位置」。其他譯本,大概謹指出了位置,有欠原文詞彙的色彩。 Larry Pierce 對這個字的解釋是:I. mid-heaven; II. the highest point in the heavens, which the sun occupies at noon, where what is done can be seen and heard by all。Strong (1890) 的解釋是:from a presumed compound of G3319 and G3772; mid-sky:—midst of heaven。環球聖經公會的網頁說,這個複合詞是指太陽在天空上升至最高的一點,即天頂、中天,人人易見,是宣布信息的最佳位置云云。我不知二千年前的讀者是否會意是宣布信息的最佳位置,但今天的讀者讀到「高空中央」,卻未必感受到。當然,「高空中央」起碼令讀者可察覺這是個複合字,總較1919年版「空中」的意思深入一層。您的意見如何? 作者:小標 ![]() 馬禮遜(Robert Morrison, 1782-1834)是英國倫敦傳道會(London Missionary Society)宣教士。他在1807年抵達澳門,後往廣州,在英國及海外聖經公會(British and Foreign Bible Society, 前稱大英聖書公會)的資助下,以文言文翻譯,於1813年譯成新約全書,次年以《神天新遺詔書》為名在廣州出版。 隨後馬禮遜又在另一位英國倫敦傳道會宣教士米憐(William Milne)的協助下,於1819年譯成舊約全書。新舊約聖經全書合稱《神天聖書》,於1823年在馬來西亞的荷蘭屬地馬六甲(Malacca)刻板印行(線裝本,21冊)。 馬禮遜譯經前,有參考「白日昇譯本」的抄本,據說該抄本是馬禮遜的助手騰抄的 (蔡錦圖:《天主教中文聖經翻譯的歷史和版本》)。 1828年,他編寫字典《廣東省土話字彙》(掃描版: Google Book),初版在澳門出版,共六百多頁,分三部份:英漢、漢英、詞語及片語。 馬殊曼譯本採用「蘸」字譯 baptism,因此浸禮宗多年來印行和流傳此譯本;馬禮遜譯本用「洗」字,所以多由其他宗派使用。 馬禮遜譯本與馬殊曼譯本有合稱爲「二馬譯本」,兩個譯本都用「神」字譯 God。 馬禮遜一直盡心推動教育。早在1818年,他和米憐一起在馬來西亞馬六甲創辦英華書院(Ying Wa College),該校在1843年遷到香港。馬禮遜逝世後,後人在廣州成立「馬禮遜教育協會」 (Morrison Education Society),推動教育發展。該協會於1873年3月18日舉行會議,同意撥出港幣3000元為中央書院(The Central School,後稱皇仁書院、Queen’s College)設立馬理遜獎學金,條件由中央書院校長、在任的佑寧堂牧師及倫敦傳教會的高級傳教士擬定。該基金累積到1896年,已超過港幣五百萬元。1934年11月9日,香港法例賦予馬理遜獎學基金法團地位,繼續管理為皇仁書院而設的獎學金。這是香港唯一以法例成立、為單一中學而設的獎學金。 馬禮遜的《神天聖書》,其掃描本可在澳洲國家圖書館的網站上免費閱讀。澳洲國家圖書館收藏了二百多萬份手稿,並特設亞洲藏品閱讀室,收藏大量中文和其他亞洲語文的書籍,詳見其介紹。 參考資料:
STOKES, Gwenneth and John, Queen’s College, Its History 1862-1987, pp.4, 16 《馬禮遜獎學基金條例》 (香港法例第1037章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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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月 20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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