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謂「正典」?
文學的「正典」(canon)泛指獲正式核准的故事內容,通常指原作者確認的材料;但現代商業社會,版權買賣實屬尋常,像「星球大戰正典」(Star Wars Canon) 的決定權,早已賣給電影公司了。聖經的「正典」指結集成套後不可再增刪的聖典。舊約的正典,指猶太教的《塔納赫》。新約的正典,指27卷在耶穌釘十字架後寫成的書卷,集合成為基督教權威文獻 。
舊約「正典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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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舊約》的內容與猶太教的《塔納赫》(或譯作《泰納克》) 相同,基督徒稱之為《希伯來聖經 》(Hebrew Bible),視之為神透過猶太人所完成的,見〈羅馬書〉3:1-2,保羅說神的「聖言」或「神諭」交託或托付給猶太人。不過,猶太教卻不相信耶穌是神,所以也沒有所謂「新」或「舊」之分。因此《舊約》只是基督徒用的名稱,猶太教就只有《塔納赫》。
《塔納赫》(希伯來文:תנ״ך,英文拼寫:Tanakh)當中的T、N、K,便是指 Torah (תּוֹרָה)、Nevi’im (נְבִיאִים)、Ketuvim (כְּתוּבִים)三個部份。 |
希伯來「約」的概念,是《塔納赫》正典的基礎。地上國家政權與人民,以憲法和法律立約;古時希伯來文化也以「約」的形式描繪神與子民的關係。若比較國家政權的立法和神的立約,便可明白何謂舊約「正典」了。為方便討論,我們隨便選個現代國家作比較,例如英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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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你懂得回答以上問題,也代表你真的懂「何謂正典」了。
答案可從不同角度考慮:
如果你接受以上的觀點,並信任學術自由和市場經濟,在自由競爭下得出的研究結果,應該是當下學術水平所能得到的最佳成果,也就是說,我們現時公認的《塔納赫》的版本,就是當代學術水平下所能確認的「正典」了;正如今天出版的法律教科書,雖然不是官方出版,但我們都信任書中引述《匯票法令》的內容,與1882年英女王維多利亞口頭「御准」的法令內容相同。 如果你接受上述的說法,我們如要回答「何謂正典」,便要盡力找尋和核實證據,從文本、來源、形式、文學、歷史等多方位研究,還原正典原始的內容。 |
新約「正典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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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的討論,主要針對「為何應相信公認的正典就是正典」,同樣適用於新約。
不過,「何謂新約正典」這個問題,卻比舊約複雜得多。早在耶穌基督降生前,對《塔納赫》正典的共識,早已代代相傳,只是不同地區的猶太教群體,對少部份書卷 (例如〈雅歌〉) 有爭議,及可能對「次經」的重視程度有所分別而已。 相反,在耶穌釘十字架後的幾十或百多年,大量著作湧現。究竟為何芸芸著作中,只有27卷書才具有神聖的地位,結集為新約正典呢? 這問題可從許多不同的角度看。有人說正典作者受聖靈感動、被聖靈充滿,但其實有許多使徒、聖賢的著作或行為也同樣受聖靈感動、被聖靈充滿,所以不能說受聖靈感動的著作必屬正典。比較廣為人知的「條件」,包括:書卷內容是否正統、是否源自使徒、和是否廣為早期教會接納;但很明顯,應用這三個條件在不同書卷上,情況都各有差異(Metzger, 1987, 第254頁)。例如,〈希伯來書〉的作者不詳,也有不少早期教會不接受〈約翰二書〉、〈約翰三書〉,但經過歷史洗禮,最後都成為正典了。我個人覺得,無須急於跳到結論,也不應先看教會會議頒布了什麼律令;反而應靜靜回顧歷史,客觀地看看每位歷史人物在什麼情況下做過什麼事。這個方式,有點像我們當律師的,在普通法制度下,在訴訟中要申明適用的法律原則,便要翻查過去百多年來的法院判詞,研究以往類似案件中的當事人做過什麼事,法律的原則便會自然顯明;而不是像歐洲大陸法系的律師般,先看立法機構頒布的法典。 當我們客觀地審視歷史,就知道新約成典的經過,並不是自然出現的,也不是像十九世紀末的學者華菲德 (Benjamin Breckinridge Warfield, 1851-1921)說,每卷書寫成後便加添到正典中。正如覺近代的學者阿勒特指出 (Allert, 2007, Ch. 1),這裡涉及四種容易混淆的概念:一、早期教會使用了某著作 (例如保羅的某一封書信);二、早期教會把該著作視為權威;三、早期教會把該著作視為聖經;四、早期教會把該著作定為「正典」的其中一卷書。以上四種不同的概念,最初由十九世紀的德國學者哈納克 (Adolf von Harnack, 1851-1930) 提出。教會引述或朗讀某一著作,與把該著作當作聖經引用,「完全是兩回事」 (Allert, 2007, Ch. 1)。哈納克以《巴拿巴書信》作例子說明他的立論,詳見〈巴拿巴書信〉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