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為「約」、「舊約」、「新約」?
為何聖經的「新」、「舊」兩部份以「約」為名?新約和舊約聖經中的「約」指「聖約」,但為什麼有些舊譯本稱為《新遺詔》、《舊遺詔》?英文的 New Testament 和 Old Testament,或拉丁文的 Testāmentum,是否指「遺詔」而不是「約」?
約、聖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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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聖約」,指主耶穌出生前,神與人立的「約」(covenant),並寫在「約書」(the book of the covenant) 上 (〈列王記下〉23:2-3) 。保羅也用「約」形容舊約時代的律法書,例如在〈歌林多後書〉3:14,他說過:「誦讀舊約」。
Covenant 到今天也成了英語常用字,英語系的普通法地區 (包括香港),土地契約中的承諾,便是covenant,《香港法例》自創「契諾」一詞對應。香港建築物的公契,稱為 deed of mutual covenant。多層建築物中,每個單位由不同業主擁有,互不認識,因此要事先互相承諾,如何分享共用的地方和設施,及分擔維修和管理費用等問題,這些承諾便是covenant。 |
英文的 testament 和 covenan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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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麼英文的 New Testament 和 Old Testament,意思是「遺詔」,還是「約」呢?為什麼不叫 New Covenant 和 Old Covenant 呢?
耶穌在最後晚餐時與門徒立約 (〈馬太福音〉26:28),說 (意譯) :「這是我立約的血,為許多人流出來,使罪得赦免。」這個「約」字,原文是 διαθήκη (diatheke),早在四世紀出版的《拉丁通俗譯本》(The Vulgate),便把這個希臘字翻譯成拉丁字 testāmentum,於是拉丁文《新約》聖經便稱為 Novum Testamentum 了。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(OED,牛津英語詞典) 指出,這是誤用,因為這個希臘字本意可以指雙方、雙向的「約」,也可以指單方、單向的「遺囑」;但拉丁文testāmentum 原意只有「遺囑」。這兩種法律概念剛好相反,前者由立約雙方執行,人認罪,主赦罪;後者卻是單向的遺贈。若希臘字 διαθήκη 把這兩個對立的概念集於一身,易生誤會。 《拉丁通俗譯本》(The Vulgate) 開始廣傳後,拉丁字 testāmentum 也隨此被多種西方語言收納(但不包括古英語),因此這個字也開始包含「約」這種意義。再過了幾個世紀,這個拉丁字才傳到英格蘭,雖然已包含了「約」這種意義,但也只限於宗教用途;作為法律用語,依然只有「遺囑」一種意義,不可解作「約」。普通法的「約」的概念,是covenant、contract、deed 等,不包括 testament。OED 收錄 testament 在英語最早解作「約」的紀錄,是十四世紀初。 在〈馬太福音〉26:28 中,這字應解作「約」,而不是「遺囑」。在十七世紀,這節經文中,這個字譯為 testament (King James Version, KJV, 1611) ,但十九世紀的譯本改為 covenant (English Revised Version, ERV, 1881),令意思更清晰。 門徒不單以「約」形容主耶穌立的新約,也同樣以「約」稱呼舊約律法書,例如剛才引述保羅在〈歌林多後書〉3:14 說「誦讀舊約」。這個「約」字,同樣也是在十七世紀譯為 testament (KJV) ,之後有譯本改為 covenant (ERV)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