馬太.柏迦 三十九條信綱
英格蘭聖公會的《宗教信綱》(Articles of Religion),今天一般稱《三十九條信綱》(Thirty-nine Articles),最初的版本在1553年宣告,有42條。伊利沙伯一世(Elizabeth I)登基後,《信綱》重新修訂為38條,以拉丁文寫成,在1563年由坎特伯雷大主教(Archbishop of Canterbury)馬太.柏迦(或譯:馬太.柏克,Matthew Parker)宣告。當時只有38條,後來在1571年再修訂,加多了一條,即合共39條,並以拉丁文和英文雙語由女王再通過。
《三十九條信綱》的歷史背景,相信大家早在中學歷史課已讀過。英格蘭國王亨利八世(Henry VIII)為了休妻及再婚,在1534年宣告英格蘭教會脫離羅馬教廷獨立。亨利八世1547年死後,其9歲子愛德華六世(Edward VI)繼任只有6年便死去,他指定的繼任人珍.葛雷(或譯:簡.格雷,Lady Jane Grey)幾天後被廢,1553年女王瑪麗一世(Mary I)登基;她是亨利八世和第一任妻子的女兒,登基後宣告她母親的婚姻有效,英格蘭也恢復以天主教為國教,下令以火燒處決幾百名新教領袖,被新教徒稱為「血腥瑪麗」(Bloody Mary)。1558年瑪麗一世死後,伊利沙伯一世登基,她是亨利八世和第二任妻子的女兒,之前曾被指支持新教而被瑪麗一世判處監禁。她在登基後,國會隨即通過《1558年至尊法案》(Act of Supremacy 1558),確立她是英格蘭聖公會的最高領袖(Supreme Governor),從此英格蘭恢復以新教為國教。 英格蘭在短短幾年,由新教改為天主教再恢復新教,中間還發生宗教迫害,聖公會須制定教義文獻,穩定局面。《三十九條信綱》就是在這種背景下頒布。 |
《信綱》第6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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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三十九條信綱》第6條論「聖經已包含足以使人得救的一切」,並將舊約和新約正典書目逐一列出。以下的書目,拉丁文依1563年《三十九條信綱》,而英文則依1571年的原文照錄,包括大、細階也完全依照1571年原文。注意當年的英文串字與今天的英文不同,例如「士師」是Iudges而不是Judges,原文有些字的串字,也前後不吻合,例如boke有時串成booke。另為方便中文讀者,我加了《思高譯本》及《和合本》的中譯書名於在括號中作參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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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信綱》中有關次經的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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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三十九條信綱》原文列出舊約正典書目後,有這一段 (拉丁文和英文原文照錄):
Alios autem libros (ut ait Hieronymus) legit quidem Ecclesia ad exempla vitae et formandos mores; illos tamen ad dogmata confirmanda non adhibet: ut sunt And the other bookes (as Hierome saith) the Churche doth reade for example of lyfe and instruction of manners; but yet doth it not apply them to establishe any doctrene. Such are these followyng: (試譯:此外還有別的書卷(正如耶柔米說),教會用作生活模範和教訓而誦讀,但不用作建立教義。這就是以下:) |
《信綱》中列出的書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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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,以下的書目,其中有「*星號」的書卷,是我加上的,因為1563年版的書目中,沒有這6卷加了「*星號」的書卷;而這6卷書是1571年才加上的。另為方便中文讀者,我加了《思高譯本》及香港聖公會出版的《次經全書》的中譯書名於在括號中作參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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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信綱》中有關新約的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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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三十九條信綱》原文沒有列出新約書目,因為當年大家已完全接受今天的27卷書,因此只有這一段:
All the bookes of the newe Testament, as they are commonly receaued, we do receaue, and accompt them for Canonicall. (試譯:所有新約書卷,如大家普遍所接受的,我們也接受,並認定它們為正典。) |